銀河期貨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理性交易。現依據期貨交易所的要求,對既往已簽署的《銀河期貨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之《客戶須知》第三項“客戶需知曉的事項”增加下列條款:
“(十三)知曉期貨交易所關于異常交易行為的有關規定及期貨公司可采取的措施。
客戶應知曉當客戶出現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期貨公司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
本次變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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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銀河期貨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